太原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1与太原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4615号 原告:**1,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夫),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负责人:**2,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3,住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太原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陈 娟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