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与太原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4615号
原告:**1,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夫),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负责人:**2,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3,住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太原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陈 娟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