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888号
申请人:江苏中铁路通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4YY7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丞相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76976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中铁路通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路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龙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路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标龙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标龙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铁路通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