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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民终1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31号涌鑫经贸中心1幢1838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007室-13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991民初355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某于2025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蔡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书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