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钢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3030号之二 原告:浙江海通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024145。 法定代表人:迪戈拉巴齐亚(DIEGOLABARQUILLABASAB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黎里镇***社区新钢村金莘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1191368L。 法定代表人:沈华,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海通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海通钢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通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海通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18元,减半收取6359元,由原告浙江海通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