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590号
申请人: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420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零七元三角五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