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4200号
申请人: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工业园区翰林南路与纬一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G7XW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中央公园2号1号楼29层2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04905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9207.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9207.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66.04元,由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