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1852号
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工业园区翰林南路与纬一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G7XW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兰兴工业区迎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9350483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960141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