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8民初1856号
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工业园区翰林南路与纬一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G7XW6C。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君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宁县***与王协大桥交汇处东。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MA3X46L55M。
被告***,男,汉族,1996年8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告**,女,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告:洛阳龙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宁县以北。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3738025E。
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君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龙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8元,由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