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41号
申请人: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工业园区翰林南路与纬一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G7XW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讼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讼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农科路北1号楼22层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02214523。
法定代表人:***。
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7706.53元(账号:×××60,开户行:广发银行郑州金成支行)。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7706.53元(账号:×××60,开户行:广发银行郑州金成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