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9907号 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工业园区翰林南路与纬一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G7XW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农科路北1号楼22层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02214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正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