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984号
原告:***。
被告: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金龙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