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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庆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984号 原告:***。 被告: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金龙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