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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庆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民初531号 原告:**。 被告: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金龙商业步行街9号 原告**与被告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程选道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