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民初531号
原告:**。
被告: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金龙商业步行街9号
原告**与被告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程选道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