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6执18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6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案件款19320元(含执行费187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6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甘1026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