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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庆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2346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金龙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 原告**与被告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小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