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2346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金龙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
原告**与被告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小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