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1561号
原告: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6层C605、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510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55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裁定冻结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39923.1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因被告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33×××19账户已足额冻结,现对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65×××46账户1039923.14元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79×××55账户1039923.14元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