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信息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46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三道8号中地大楼7层B70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5100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552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3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支付服务费1039100.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109.3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诉讼阶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存款1039923.14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另外,经核算,本案执行款为1093164.95元,执行费13331元,本院已将余款66572.81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现执行款1093164.9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费已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31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461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