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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德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17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6层C605、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510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德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前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区粤兴三道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03层A306、308、310、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6XL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4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信息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德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数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科信息公司、德科数据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德科信息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德科信息公司无须支付***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的工资6120元;3、德科信息公司无须支付***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90元;4、德科数据公司无须返还***实训费18800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一、确认***与德科信息公司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德科信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的工资6120元;三、德科信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90元;四、准许***解除与德科信息公司、德科数据公司的劳动关系;五、德科数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实训费18800元;六、德科信息公司、德科数据公司相互对对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德科信息公司、德科数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德科信息公司、德科数据公司负担。 上诉人德科信息公司、德科数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和庭审笔录。 被上诉人***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关于劳动关系。现有证据可以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德科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定制培养协议》中提出被上诉人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德科信息公司的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德科信息公司在培训期间每月均向被上诉人支付固定补助,被上诉人的培训地点为上诉人的营业场所,被上诉人接受的培训活动亦属于德科信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上述培训亦是为了被上诉人更好地适应德科信息公司的经营业务。故应当认定德科信息公司以用工为目的招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亦接受德科信息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了德科信息公司的工作和劳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德科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分别签订了《定制培养协议》、《入职培训协议》,两份协议内容设置含糊不明、前后不一,其目的是有意规避作为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德科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考虑到被上诉人处于培训期,并未提供正常工作,酌定月工资标准为2130元,以此核算认定了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的工资、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实训费。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德科数据公司向被上诉人收取实训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退还。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两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属关联公司,原审法院判决准许被上诉人解除与二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二上诉人因过错相互对对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德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邓    婧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