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1687-21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三道8号中地大楼7层B70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510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德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前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区粤兴三道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03层A306、308、310、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6XL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2168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4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2168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5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2168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5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21690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4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2169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4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信息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德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数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等五人)劳动争议纠纷五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0452-10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五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科信息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德科信息公司与***等五人不存在劳动关系;2、德科信息公司无须支付***等五人工资差额;3、德科信息公司无须支付***等五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德科信息公司无须返还***等五人实训费及利息。
德科数据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德科数据公司与***等五人存在劳动关系;2、由德科数据公司支付***等五人工资差额;3、德科数据公司无须支付***等五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德科数据公司无须返还***等五人实训费及利息。
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德科信息公司与被告***等五人存在劳动关系;二、德科信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等五人在职期间工资差额;三、德科信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等五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四、德科信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等五人实训费,并支付***、**、***实训费利息损失;五、德科信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六、德科数据公司对德科信息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德科信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德科数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德科信息公司起诉的案件各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德科信息公司负担;德科数据公司起诉的案件各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德科数据公司负担。
德科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1、德科信息公司与***等五人不存在劳动关系;2、德科信息公司无须支付***等五人工资差额;3、德科信息公司无须支付***等五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德科信息公司无须退还***等五人实训费及利息。
德科数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1、德科数据公司与***等五人存在劳动关系;2、德科数据公司支付***等五人工资差额;3、德科数据公司无须支付***等五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德科数据公司无须退还***等五人实训费及利息。
被上诉人***等五人二审答辩意见为: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五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1、与***等五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德科信息公司还是德科数据公司;2、应否支付***等五人工资差额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应否退还***等五人实训费及***、**、***三人相应利息。
关于劳动关系。德科信息公司主张其系受德科数据公司委托培训德科数据公司员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德科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定制培养协议》中提出被上诉人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德科信息公司的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德科信息公司在培训期间每月均向被上诉人支付固定补助,被上诉人的培训地点为上诉人的营业场所,被上诉人接受的培训活动亦属于德科信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上述培训亦是为了被上诉人更好地适应德科信息公司的经营业务。故应当认定德科信息公司以用工为目的招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接受德科信息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了德科信息公司的工作和劳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德科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分别签订了《定制培养协议》、《入职培训协议》,两份协议内容设置含糊不明、前后不一,其目的是有意规避作为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德科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工资差额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基于前述劳动关系的认定,五被上诉人的工资差额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由德科信息公司支付。原审法院考虑被上诉人处于培训期,并未提供正常工作,酌定月工资标准为2130元,并以此核算认定各被上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实训费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德科信息公司向被上诉人收取实训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退还。***、**、***三人受德科信息公司安排贷款交纳实训费,由此产生的利息应由德科信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德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凤 麟
审判员 刘 欢 飞
审判员 徐 雪 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