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X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702民初7186号 原告:张掖市X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国际商贸城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91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和园居住组团3号商业116号117号2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60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王某,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马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田某某,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巨某某,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杨某1,男,1978年9月3日出生,住该县,自由职业。 被告:杨某2,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7月4日出生,***已故),自由职业。 被告:韩某,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 原告张掖市X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财保公司”)、***、王某、郭某某、马某、田某某、巨某某、刘某某、***、***、杨某1、杨某2、陈某某、韩某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因案件的审理须以本院(2022)甘0702民初180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甘0702民初7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3年2月7日,本案恢复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财保公司、郭某某、马某、田某某、巨某某、刘某某、***、***、杨某1、杨某2、陈某某、韩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未经准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14个被告赔偿保全资金损失4029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6日,你院依被告诉前保全申请作出(2022)甘07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原告从你院(2022)甘0702执92号案件执行回来的案件款,保全担保人为被告XX财保公司。2022年2月21日,被告***、王某、郭某某、马某、田某某、巨某某、刘某某、***、***、杨某1、杨某2、陈某某、韩某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将原告诉至你院,你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甘07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XXX公司在该案件中不承担责任。***等13位被告不服上诉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甘07民终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你院(2023)甘0702执保2号裁定书解除了原告从(2022)甘0702执92号执行回来的案件款。被告及被告律师在其主张的债权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甘肃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实际雇主,双方也进行了结算),把原告列入(2022)甘0702民初1801号案诉讼被告,存在对XXX公司恶意诉讼的主观意识上错误,目的是蒙蔽司法,恶意保全。所以为了维护司法正义,***等13名被告及XX财保公司应赔偿其因申请诉前保全措施错误给原告XXX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原告依法要求包括XX财保公司在内的14名被告赔偿冻结71万元的经济损失,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9.15%计算,应当赔偿5413.8元/月×6个月,计32482.5元;因冻结原告款项,导致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东郊支行贷款无法偿还,被强制执行,贷款由担保人高某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62149682705002179715固定期存款帐户中强制扣除,造成担保人高某利息损失共计7514.72元,这笔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恶意诉讼、谩骂、侮辱,给原告代理人造成精神损失及原告因诉讼额外支付诉讼代理人劳务费3000元理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XXX公司等拖欠工资而申请保全并无过错,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XX财保公司、郭某某、马某、田某某、巨某某、刘某某、***、***、杨某1、杨某2、陈某某、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的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4日,***、王某、郭某某、马某、田某某、巨某某、刘某某、***、***、杨某1、杨某2、陈某某、韩某等人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XXX公司在本院的案件款71万元进行冻结,并以被告XX财保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甘07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对XXX公司在本院(2022)甘0702执92号案件中享有的案件款71万元予以冻结,期限至2023年1月26日。 同年2月21日,***、王某、郭某某、马某、田某某、巨某某、刘某某、***、***、杨某1、杨某2、陈某某、韩某等人作为原告,列甘州区新墩镇柏闸村村民委员会、张掖市XX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X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XXX公司”)、甘肃XX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承担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甘07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甘肃XX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及租赁费,其中:原告郭某某282960元、***122980元、马某108900元、田某某20790元、巨某某10000元、刘某某55**元、***15090元、王某15380元、***18260元、杨某110980元、杨某249500元、陈某某11900元、韩某3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甘州区新墩镇柏闸村村民委员会、张掖市XX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X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郭某某、***、马某、田某某、巨某某、刘某某、***、王某、***、杨某1、杨某2、陈某某、韩某要求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后原告***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30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07民终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月31日,本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告知原告本院(2022)甘07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案件款予以解除冻结。 另查明,2022年4月13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XXX任公司、***、***、吕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甘0702民初1448号]案的执行案件,立(2022)甘0702执3232号案件,并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标的170227.07元,案件执行费500元。2022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22)甘0702执3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X公司、***、***、吕某、高某、***的银行存款170727.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保险、证券、股权等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022年5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高某在兰州银行账户内存款170727.07元扣划至我院执行款专户。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 2、原告提交:本院(2022)甘07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22)甘0702执323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执行通知书一份、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一张、本院(2022)甘07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7民终12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3、本院依职权调取:《XX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 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原告XXX公司主张XX财保公司及***等13名被告保全错误,存在主观恶意,故应承担其相应损失,但诉前财产保全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原告主张保全错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即应当审查***等13名被告是否存在通过恶意采取保全措施、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而***等13名被告所提起的诉讼,均是在其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后,通过正常起诉向其认为可能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就原告所称的恶意诉讼而言,虽然本院(2022)甘0702民初1801号案经过二审最终驳回了***等13人的全部诉请,但原告单纯基于法院的裁判结果认定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保全存在恶意系对被告的过分苛责,也是对普通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过分要求,其本身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首先,原告以71万元案件款被冻结、多次参加诉讼、导致公司一年未运作等为由主张损失,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71万元案件款冻结后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不予支持。其次,在本院(2022)甘0702执3232号执行案件中,高某与原告XXX公司均是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本身就具有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的义务,不存在原告借用高某存款偿还债务的事实。故对原告以此主张的因扣划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损失,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 被告等人在本院(2022)甘0702民初1801号民事案件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观上并无过错;同时,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XX财保公司、郭某某、马某、田某某、巨某某、刘某某、***、***、杨某1、杨某2、陈某某、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掖市X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张掖市X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