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国际商贸城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916365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恒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16113482J。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恒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芝  琴 审判员     **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