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1546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6月24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 被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国际商贸城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9163652M。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8000元;2.保全费2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7月18日,被告指派原告在其承建的在其××区、甘州区大满镇大沟村六社的智能温室大棚项目施工工地上班,主要负责工地施工。期间,经原告与被告管理员***核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1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原告持有的工资条据又非被告出具,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直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直接向本院起诉,违反了“先裁后审”的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仲裁后再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鹏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