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702民初1429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2,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2,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诉讼代表人:**(基本情况见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柏闸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091173H。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委会副主任。 被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国际商贸城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9163652M。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 原告**、**、**1、**、**、**2、***、**、**、**1、**2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柏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柏闸村委会)、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柏闸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大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841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7日,被告柏闸村委会与被告新大地公司签订温室建造合同,合同对温室建造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大地公司又将该工程部分项目包给被告**,**又雇佣原告在工地工作,后被告与原告就工资进行结算。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合计84163元。 被告柏闸村委会辩称,原告陈述的我们和新大地公司签订温室修建合同属实,**是新大地公司委派来负责这项工程的,被告新大地公司欠原告多少工资我们不清楚。因我们的工程是包给新大地公司的,我村和新大地公司进行了结算,工程款已经付清,所以我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被告新大地公司及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我公司和柏闸村委会签订了温室修建合同属实,**是代表新大地公司实施工程的负责人,没有给**个人转包的事实。欠原告工资其中**工资是李**飞欠的,不是我们欠的,**从工地的管理人员***的手里领过600元,应该予以扣除。其他人的工资只要有条子的都属实。对原告的诉请,由公司承担,**个人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7日,被告柏闸村委会与被告新大地公司签订温室建造合同,约定被告柏闸村委会将智能温室建造项目交由被告新大地公司承建。被告**系被告新大地公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原告等人受雇于被告新大地公司,在该工地为被告新大地公司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经原告与被告新大地公司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84163元,由被告新大地公司给原告等人分别出具了欠条或结算单。后被告新大地公司支付原告**300元,其余未付。2022年3月20日,经被告柏闸村委会与被告新大地公司结算,被告柏闸村委会已将应付工程款全部支付于新大地公司。 本院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温室建造合同由被告新大地公司签订,被告新大地公司认可被告**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且给原告出具的大部分欠条上均加盖有被告新大地公司公章,因此,应当认定是被告新大地公司雇佣原告务工,被告新大地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就原告的劳务费,新大地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结算单,且庭审中被告新大地公司对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被告新大地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劳动报酬的给付责任,被告**作为新大地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原告结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被告**个人不承担责任。 对被告新大地公司辩称**的工资系他人所欠的主张,原告对此并不认可,原告提交的工资确认*****工资是在柏闸村蔬菜大棚干活所欠,而该温室大棚建造合同系由被告新大地公司所签,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工资系为他人提供劳务时所欠,且在该工资确认单上被告**签字“属实”,因此,对被告上述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新大地公司应承担原告**劳务费的支付责任。 对原告要求被告柏闸村委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二被告结算,被告柏闸村委会已将应付工程款全部支付于新大地公司,因此,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大地公司欠原告**、**、**1、**、**、**2、***、**、**、**1、**2劳务费8386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柏闸村村民委员会、**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被告新大地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鹏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