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6630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张掖国际商贸城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916365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退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标的3027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2021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1年11月27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2月21日、2022年3月14日、2022年4月2日、2022年5月9日,本院六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1月2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甘州区,该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张掖市分行,同时,已被山丹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不要法院处置房屋。
5.2022年5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2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2年5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30275元,执行到位10000元,下剩案件款20275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匀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