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9018号
原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张掖国际商贸城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掖市泽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张掖国际商贸城二期55栋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泽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89.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