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1649号
原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国际商贸城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916365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贯标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E07M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崮(北京)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7层3**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0108MA01CUUY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贯标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崮(北京)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张掖市新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542.5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