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邹某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24财保19号 申请人:邹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宁夏沐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554198995E。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 被申请人: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61CMDXN,经营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红境内。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 申请人邹某某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银川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查封冻结;依法对被申请人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银川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查封冻结,以上共计冻结金额800000元;本案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邹某某于2024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23358049824A1000271)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银川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在工商银行银川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以上冻结金额以8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邹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