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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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22民初1032号
申请人:**揽月起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回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申请人: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spa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所地**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招待所span>
法定代表人:何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揽月起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揽月起重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申请人**、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5万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第233070485201800002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进行担保,担保的金额为75万元,担保期限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诉讼财产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揽月起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750000元;
冻结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揽月起重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