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6民初333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源宁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何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龙源宁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龙源宁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龙源宁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