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5958号
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