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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5958号 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山西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