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某石油设备经营处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2556号 申请人: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4号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兴隆社区兴隆小区1-50-142-511。 经营者:***,该公司经营者。 被申请人:***凯众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被申请人: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道生态园7区8号楼25#车库。 经营者:***,该公司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凯众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0)黑0604民初900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2年10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凯众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账户为9550********内人民币8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2022年10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支行账户为0685********内人民币1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5.17元),冻结期限一年;3、2022年10月31日,冻结(轮候)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6217********_156_1内人民币242000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无),冻结期限一年;4、2022年10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广厦支行账户为2105********内人民币1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85920.8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014993901815976943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604民初9000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桐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