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市兴隆台区某某石油设备经营处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604民初9000号 原告: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4号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住所地辽宁省**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兴隆社区兴隆小区1-50-142-511。 经营者:***,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被告:**,住所地辽宁省**市大洼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被告: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住所地辽宁省**市兴隆台区惠宾街道生态园7区8号楼25#车库。 经营者:***,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色圣都公司)与被告**市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以下简称**经营处)、**(以下简称欣凯众公司)、***、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以下简称***经营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金色圣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营处经营者***、欣凯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营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金色圣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款项1,242,000元及利息(以1,24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将利息部分调整为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经营处于2022年1月18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经营处为原告加工定制抽油机,被告欣凯众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被告交付25台抽油机后,剩余4台未能交付,2022年8月10日,原、被告协商解除了合同,被告承诺于2022年9月10日前返还已收取的货款1,242,000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营处辩称,我方对816,500元的货款有异议,对其他部分无异议,现我方已给付原告80,000元。 欣凯众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有异议。 ***辩称,我方同意**经营销处的答辩意见。 ***经营处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北京金色圣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包括:加工定作合同、欠条、**众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各一份、浦发银行流水15张,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2年1月18日,北京金色圣都公司(甲方、定作方)与**经营处(乙方、承揽方)、欣凯众公司(担保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在乙方处定作CYJY12-5-73HB抽油机29台,单价20.6万元,总价597.4万元,备注:1、含6件压杠(带12件螺栓螺母);2、提供的减速器含刹车和皮带轮;八月底完成的最后4台抽油机价格调整为21.1万元/台。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收到定金之日60日内完成定作任务,并将定作物送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同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乙方负责在交货期内将定作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吉林省伊通县境内吉林油田现场),交付时乙方应将全套技术资料随定作物一起交付甲方。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5台30%定金,每5台为单位投产,乙方开始生产发货前15天左右甲方支付剩余70%尾款,每台留2000元质保金(6个月),2022年2月付给余5台30%定金,款到后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发货。收款账号包括:正常订货款单位账号(**经营处,中国农业银行**兴隆支行,账号:0685********)、应急款项的法人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迎宾支行,账号:6217********)、应急订货款备用单位账号(***经营处,中国建设银行**广厦支行,账号:2105********),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汇入上述三个账号的定金和货款均由******众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其所有的货款的使用和去向有监督、监管责任并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还对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定作物验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北京金色圣都公司通过浦发银行向***账号转账200000元,向**经营处账号转账3755890元,向***经营处账号转账1465800元;北京金色圣都公司股东***向***账号转账95500元,上述款项合计5517190元。**经营处实际交付抽油机25台,剩余4台抽油机未能交付。 2022年8月10日,***及欣凯众公司向北京金色圣都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21038119********)及担保人欣凯众公司郑重承诺:2022年9月10日前还清北京金色圣都公司委托定制的CYJY12-5-73HB型号抽油机的所有货款,货款总额为配件款816500元,现金总额426400元,共计1242000元,若2022年9月10日前不能还清,***及担保人愿意以每月2分息(即每年24%利息)支付利息,特此承诺。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其将部分货款支付给***经营处,故***经营处也应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辩称对欠条中的配件款816500元有异议,其认为货款总额为63万余元,因原告不配合对账,故其对欠条中的现金426400元也有异议。另外,***辩称因原告代理人***总去工厂索要款项,其当时迫于压力才签的欠条。***主张出具欠条后其偿还了80000元,原告认可收到还款共计66500元。 本院认为:案涉《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作为定作人已支付了货款,但承揽人**经营处却未能交付剩余4台抽油机,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根据被告***及欣凯众公司出具的欠条载明其欠付原告款项金额为1,242,000元(配件款816,500元+现金426,400元),***对该欠款金额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该欠条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主张已还款8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现原告自认收到***给付的款项66,500元,故本院对原告自认的66,500元还款,予以认定。被告**经营处应返还原告款项1,175,500元(1,242,000元-66,500元)。关于逾期利息,欠条约定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自愿调整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汇入被告账户的货款由******众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众公司又出具欠条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故******众公司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处在本案中并非承揽人和保证人,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市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款项1,175,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2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对前项**市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所负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北京金色圣都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市兴隆台区**石油设备经营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