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2236号之一
原告:厦门农丰园大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枋塘社65号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乡***(104国道西侧南皮县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农丰园大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闽0211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对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诉讼保全,并实际冻结了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际冻结的金额超过保全标的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3×××57_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32)的冻结。此外,因厦门农丰园大棚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故其申请将保全标的变更为14854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厦门农丰园大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3×××57_2)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32)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3×××55_1)中超过148546元部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