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2民初797号
原告:武夷山市万鑫源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办事处公馆村桐源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75366665F。
法定代表人:**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农丰园大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枋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843587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夷山市万鑫源农庄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农丰园大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姜 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