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万鑫源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办事处公馆村桐源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75366665F。
法定代表人:**财。
被执行人厦门农丰园大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枋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84358755。
法定代表人:***,3502119711226351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万鑫源农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大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20)闽0782民初79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万鑫源农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78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