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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开发区家园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5785号 原告:***,女,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职员,住***市。 被告:***开发区家园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东五路42-A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开发区家园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张 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