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5785号
原告:***,女,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职员,住***市。
被告:***开发区家园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东五路42-A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开发区家园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张 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