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民初4221号
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1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6643094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自贡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9181824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