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3255号 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1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6643094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9181824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