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3143号之一
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6643094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新天地山货店步行街第壹拾柒幢单**叁拾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UE2F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邬 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代光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 江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