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761号 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6643094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58484528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