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燃气(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6643094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燃气(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UE2F1Y。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燃气(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53民初128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燃气(河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燃气(河南)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与投资、保险与社保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已委托开封市鼓楼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三辆汽车,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四、已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轮候冻结,未实际冻结到存款; 五、已委托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已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案处理方式及结案方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62560元及利息,执行费2338元,已兑现0元。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53执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