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5009号
原告:重庆国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镇***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3232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男,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1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664309479。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国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国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重庆国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勇
书 记 员 熊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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