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464号之一
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1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6643094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鲁兴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体育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3MA0NL559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开鲁兴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重庆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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