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华航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084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华航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创业中心南岗零号楼嵩山路。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华航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