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民初2261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