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莫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民初2176号 原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莫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泰路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莫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因诉讼需要为由,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6元,减半收取计310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钰 审 判 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宁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