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4民初2765号
原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官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