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10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龙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5670301996G。
法定代表人:**统。
被执行人: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7465448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龙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10执恢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激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