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执恢2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龙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上庄镇大车行村西西兴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70301996G。
法定代表人:**统,职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工业区横井公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746544815。
法定代表人:***,职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龙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10执恢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激
人民陪审员 敦**
人民陪审员 牛 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