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1民初5101号
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省地龙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上庄镇大车行村西兴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统,经理。
被告:**统,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生,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地龙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73元,由原告山东中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