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云0112民初1485号
原告:田某,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94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田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69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6697.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计算,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昆明某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共向被告承揽的“昆明某公司春雨路12号”工程提供价值51697.5元混凝土。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每次收货情况。被告微信支付5000元货款后,剩余货款46697.5元至今未付,被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某有限公司、张某共同辩称,愿意调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25年4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某于2025年4月15日前向原告田某支付货款36000元。
二、若被告张某未按上述调解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田某有权主张所有未付款项全部到期,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主张。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承担242元,被告张某承担242元。张某于2025年4月15日前向田某支付242元。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